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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函授教育暂行规程》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5/29     点击数:2580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 函授学员的学籍实行学校、市、县三级共同管理的办法。函授学员入学注册时,必须填写学籍卡一式四份,分别由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市函授站和县函授站共同进行管理。学员的学籍档案,包括考生录取表、学员学籍卡、学员成绩登记表、毕业鉴定表、毕业论文等。学员登记表记载学习成绩、奖惩、学籍变动等项内容。

第二十条 入学与注册: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大专起点的考生还需持专科毕业证书,按指定日期到我校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证件不全者不准入学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凭单位证明向我校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半个月。未经请假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高中起点的各专业的文科之间或理工科之间,学员因工作需要或确有专长,符合转专业的规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县函授站和市函授站签署意见、和我校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审查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要求转专业的学员必须在第一学期面授前提出申请方能受理,否则不予办理。文理科之间不准转专业,专科起点的本科一律不准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转学:我校函授学员因工作调动需转换地市,可持任职单位介绍信由函授站出具转学证明信、市、地函授处(科)签署意见、报我校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由我校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签发转学证明书。由外地申请转入我校的函授学员,需持原录取院校统一招生录取的档案材料、转学证明信、学习成绩单,由我校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报省教育厅批准并办理转学手续后,方可参加我校函授学习。学习进入毕业年级者不得转学。

第二十三条 休学与复学:函授学员因故暂时不能坚持学习需要申请休学者,可持任职单位证明,经市、地函授站批准,报我校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由我校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明,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学员本人应申请复学。复学时,持任职单位证明信,因病休学的,必须由县以上医院的痊愈证明,经市、县函授站审核,报我校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并随下一届相应专业学习,休学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的课程,复学后允许免修。

休学期满不按时复学者,不再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无故不参加面授或不参加考试(或补考)达两次者;

(2)学习期间考试课程考核成绩经补考后三年制专业累计四门仍不及格者或高中起点五年制本科累计五门不及格者;

(3)考试、补考累计两次作弊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5)复学经审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经县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病、麻风等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县、地函授组织劝说教育无效者。

经批准退学的学员,由我校发给退学证明书,并根据学习年限及学习成绩(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自动退学的学员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二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

(1)学员毕业前应写出全学程的毕业总结,交任职单位签署意见、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重点放在参加本单位政治学习的情况,政治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及工作态度等方面。写评语时应充分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学员任职单位作出鉴定后,由市函授处站审核签署意见,最后报我校审核。

(2)有正式学籍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或补考或毕业前综合补考成绩合格、毕业论文及格、毕业鉴定合格,方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学习成绩优良的毕业生,可申报学士学位,经学位主管部门考核,成绩合格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3)学员经毕业前综合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毕业鉴定不合格,或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均不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4)结业学员在结业一年内申请补考(补作)经补考(补作)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5)学员学习一年以上而中途退学者(不含开除学籍者),学习成绩及格,可根据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6)学员毕业(或结业)后,我校将学员个人的学籍档案转至学员任职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电子注册:

(1)从2001年起,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每届毕业生颁发的学历证书,由我校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上报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

(2)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员必须按时参加电子照相、提供本人准确有关信息。因学员个人原因未能注册的由学员本人负责。

(3)未进行电子注册或电子注册未通过的学员,不能办理毕业证书。

(节自《曲阜师范大学函授教育暂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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