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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函授站工作暂行规程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5/29     点击数:2396
 

一、总则

1、为规范我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和省教育厅成人教育阳光管理平台建设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2、函授站是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组织管理和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学校联系设站单位、函授生的纽带和桥梁。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我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函授站同时要接受省和所在市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3、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上级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履行建设协议,执行我校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组织教学。

二、函授站的设置

1、建站原则:

⑴拟设站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高师函授站的设站单位为市地或企业教育行政部门;

⑵函授站应建在交通方便、函授生较集中、便于组织教学活动的市地所在地或有条件的中专以上学校;

⑶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市地设置函授站,一个市地原则上只设一个函授站。

2、设站条件:

⑴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生源相对稳定;

⑵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结合的管理人员;

⑶能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⑷能提供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符合教学要求的场所及其它教学条件;

⑸能提供、筹集函授站的经费。

3、建站手续:

拟设立函授站的单位必须与我校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协商后签订建站协议,其主要条款应有: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开设专业、培养目标,招生对象、范围;函授站地点办学条件;函授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协议期限,变更或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并履行函授站备案手续,填写《函授站备案登记表》,录入省教育厅阳光管理平台,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职责

1、我校对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⑴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⑵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⑶制定函授站学籍、招生、教学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⑷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⑸定期检查、评估函授站,表彰优秀函授站,与设站单位协商调整不合格函授站;

⑹每年或每学期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⑺定期组织函授站工作人员参观考察、学习培训;

⑻组织函授站辅导教师短期培训,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函授站的职责:

⑴宣传、组织、发动生源,协助学校做好本地的招生工作;

⑵协助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⑶承担学校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学校交给的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⑷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辅导材料;

⑸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建立相对稳定的面授、辅导教学基地,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和生活条件;

⑹向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⑺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与函授生所在单位的联系,帮助解决函授生学习中的困难;

⑻及时向学校反映函授生、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⑼为我校代收教材费、培训费等应向函授生收取的费用。

⑽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⑾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学校或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的检查评估;

⑿每学期、每学年向学校、设站单位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

⒀收集、整理、保存有关函授教育的档案。

3、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⑴主动配合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⑵解决函授站站长、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⑶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⑷定期检查函授站工作;

⑸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方针、政策;

⑹提供或筹集函授站所需的经费。

四、管理人员及辅导教师

1、函授站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工作人员可按与函授生人数之例为1:100安排。站长、副站长的人选由设站单位提名,征得我校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的同意后,由设站单位任命。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担任辅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教师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工作能力。其基本职责是:

⑴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计划,定期组织答疑辅导;

⑵组织函授生播放录像、录音辅导;

⑶批改函授生作业,记录函授生的作业成绩;

⑷跟班听课,了解主讲教师的讲课情况;

⑸结合辅导教学开展对函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严谨治学,教书育人;

⑹接受必要的培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3、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辅导教师的任职资格需经我校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批准。

4、对不符合条件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学校或函授站要及时调换。对于工作作出优异成绩的工作人员、辅导教师应予以表彰。

五、函授站的管理

1、曲阜师范大学函授教育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函管会)负责协调我校与函授站、各函授站之间等方面的工作,对函授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有关问题进行评估、决策。

2、曲阜师范大学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是我校函授教育的职能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对函授教育管理职权。

3、函管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上半年工作例会,下半年年会,各函管会委员、函授站长应按时参加学校举行的会议,就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4、设站单位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函授站工作。高师函授站要有一名市地或企业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分管函授站工作,教育局(教育处)要定期研究函授教育工作,把函授教育作为教育厅(教育处)基本任务之一。

5、我校所属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同时对曲阜师范大学和设站单位负责,并负责领导和主持本站的全面工作。

6、市地函授站要健全本市地的市地-县-乡三级函授教育管理网,明确各自的职责,发挥他们在函授教育管理中的作用,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县乡函授站工作。

7、为保证上级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各函授站应结合本站的实际,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并严格执行。

8、函授站应积极协助学校抓好函授教育各个教学环节的实施工作:

⑴建立自学小组,定期检查的自学情况;

⑵组织面授教学,配备班主任,成立临时党团支部,负责面授期间的函授生行为管理和面授考勤,通报缺勤学员处理意见;

⑶定期检查、收交函授生作业,记录函授生完成作业的情况;

⑷组织函授生的辅导;

⑸严格组织考试。领取、送交试卷,安排考场,选派监考人员,检查、记录考试纪律,通报处理作弊学员;

⑹通知函授生面授、辅导、考试、补考等教学活动;

⑺收交、登记函授生的毕业论文。

9、函授站要严格、准确管理本地函授生的学籍,及时办理本地函授生的入学、转学、退学、休学、复学、取消学籍等变动手续。学籍档案保存完整准确。

10、函授站要积极开展对函授生的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对他们进行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学习目的教育、职业教育等,树立良好的学风。

11、函授站要认真做好函授生的毕业工作,按时收发、审查函授生毕业鉴定表,按时领取、发放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档案。

12、定期对毕业生进行追踪调查,了解毕业生情况。

六、检查、评估

学校将定期对函授站进行评估检查。对评估成绩优良的函授站将预以表彰。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函授站,学校予以撒销:

1、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2、不能保证教育质量的;

3、函授站擅自以曲阜师范大学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名义独立办学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4、违法或违反上级规定的。

七、经费

1、函授站的经费主要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学校每年按函授生人数给予一定的教学活动补助费。

2、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函授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

八、附则

1、本《规程》的解释权归曲阜师范大学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

2、本《规程》1983年4月15日公布实施,2004年7月修订,2011年6月重新修订,2013年12月重新修订。

3、曲阜师范大学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所设的教学点参照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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